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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株洲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产权持有者(以下称转让方)将持有的国有产权(含股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依法操作、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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