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7日)废止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OO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租征收工作。泰安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地租征收,由泰安市地租征收机构负责。
第三条 地租征收的范围:
(一)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二)各类企业使用划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
(三)改制企业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四)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途应补缴出让金以地租形式抵缴的;
(五)其他按政策规定应当征收的。
第四条 地租征收标准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土地出让金标准制定。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租征收标准为:
(一)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生产、经营的用地,按同类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和基准地价的40%折算年租金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