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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内河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编制沿河城镇规划,应事先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沿河城镇建设,不得越出临河界限。临河界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河道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冲填区、堆土区等;在河道的管理范围外100米 (沙基地段200米)内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无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三)沟渠的管理范围,为其堤脚起向外2米至30米或者两岸堆土区边缘线以内的区域。

  第十六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

  以下堤防由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护堤地,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大沙河、潜水、皖河干流、皖水、长河等跨县河道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2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10米;

  (二)其他河道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

  (四)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砂石、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其他危害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堤身、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但为防汛和水工程管理需要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与人工堤防组成的封闭圈的高地上,禁止从事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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