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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内河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在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跨县的河道,经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告原批准的河道主管机关。

  工程竣工后应有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第九条 修建桥梁和其他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得减小行洪断面。

  第十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 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 堤防上已修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汛前检查一次,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第十二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修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暂停行车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汛期及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堤顶通行。

  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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