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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


  (一)厅党组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老龄办专职副主任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反映的;

  (九)民政工作各类服务对象反映的;

  (十)厅机关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反映的;

  (十一)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三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厅长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四条 由厅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民政厅贯彻执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督查办公室负责协调驻厅监察室、厅人教处、厅办公室(法规处)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和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五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厅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由省民政厅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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