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厅机关作风建设,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认真履行民政工作职能,保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宗旨的实现,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奖惩分明、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问责工作健康有序实施。
第二章 问责的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问责对象主要是厅机关(省老龄办)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厅党组任命和管理的直属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 问责内容主要是对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六条 以上问责事项的具体情形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