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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环控发[2001]806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城建环保局):
  为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对排放污染物实施定量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省环保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发的《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云环控发[2001]572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及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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