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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试行)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由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并由主审法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分别留存。
  证据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的名称、性质、数量、页数、是否为原件、提交方式、提交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当事人提交实物证据的,应当将证据的名称、型号、规格等详细信息在证据清单上注明。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人民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1、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及申请调查的内容。
  第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调查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第十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也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应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在庭审中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发表的意见进行归纳,由当事人进行确认。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并不再组织质证,仅就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二条 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请求给予一定期限提供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并可以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第十三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在庭前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在庭审中要求当事人确认。当事人请求变更争议焦点的,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庭前审理活动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或者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反悔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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