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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试行)
(2006年10月18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案件开庭前的审理活动,提高庭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事案件立案受理移送审判庭后至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庭前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民事案件庭前审理活动主要包括开庭审理前的程序性事项的裁决、庭前调解、证据交换、争议焦点的确定等。
  第二条 庭前审理活动,由负责案件审理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庭前调解,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四条 案件证据较多,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的,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 庭前证据交换一般在独任法官或者主审法官主持下进行,也可以在合议庭主持下进行。
  进行法官助理试点的法院,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可以指派法官助理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第六条 庭前证据交换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具体日期由人民法院确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证据已提供完毕的,经征询当事人意见,人民法院也可以提前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延期举证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庭前证据交换日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手续时,应当随举证通知一并发送证据清单。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当填写证据清单,同时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将证据及证据清单寄交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寄交证据的信封、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或相关邮件收据应当附卷,并由主审法官在证据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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