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可以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自筹资金证明书等。
  第七条 申请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各地、州、市环保局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规财处、污控处或科技处根据项目内容分别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设立项目审核委员会,对经过初审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资金情况下达项目预算。资助经费的拨付,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单位对申请到的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按照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与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
  省环保局对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向省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同时报送一份到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环保局。项目验收由省环保局污控处、科技处和规财处组织,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环保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且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不得再申报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项目,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