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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两控区”工业脱硫项目、危险废物综合处置等类型的项目,有助于企业全面稳定达标、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
  (三)纸浆造纸、食品、酿造、发酵、印染、毛皮鞣制、钢铁、有色金属加工、医药,以及硫酸、硝酸、氮肥、磷肥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项目,火电、水泥、钢铁、有色金属加工,以及硫酸、硝酸、氮肥、磷肥化工等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四)有利于解决跨流域、区域污染的综合整治项目,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治理项目;
  (五)边远贫困地区污染防治项目和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污染防治项目,各类省级工业示范园区、环保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内的污染防治项目;
  (六)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分别以拨款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申报项目。申请拨款补助的污染防治项目拨款补助原则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银行给予贷款的污染防治项目,可以申请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五条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及时间申报,同一污染防治项目不得多级申请:
  (一)申报程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地、州、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时间:省环保局在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受理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材料、特殊项目材料以及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必要的辅助材料。
  (一)项目基本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有关内容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项目配套资金证明;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项目材料:
  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对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必要的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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