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环控发[2003]659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省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3]100号),我局制定了《云南省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云南省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省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3]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和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的20%划入省级国库,省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征收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的90%划入省级国库,作为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全部专项用于污染防治,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重点清洁生产项目推广及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不得用于新建企业“三同时”范围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为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省环保局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