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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一)各企业对在线数据的稳定性、准确性及在线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
  (二)在线监测设备必须具有国家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三)在线监测的数据传输必须能接入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管理系统,做到三级环保部门与企业的四级联网
  (四)各企业依照技术先进可靠,容易维护,售后服务好,总体费用低的原则,自主选择在线监测的产品。
  (五)系统建成以后的认可监测费用由提供设备的厂家负责,设备的校验、维护、运行费用由企业负责。
  五、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采用企业自筹为主,省级财政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适当给以补助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属于自2000年3月1日后,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1997年1月1日后新、扩、改建的火电厂;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省级重点污染企业在高炉、烧结、电解、旋窑的排污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和卷烟企业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出水水质COD自动监测仪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三)应安装在线系统的其它持省级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所需资金按照企业自筹与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相结合的原则。在2004年底前完成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的,省环保局可从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中根据安装设备投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在2004年底前完成安装总有机碳(TOC)或化学需氧量(COD)在线监测的,省环保局可从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在2004年底前完成安装运行监控的,给予适当补助。
  (四)未列入省级重点考核的持地、州、市级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所需资金按照企业自筹与地州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补助办法由地州市级环保部门制定。
  六、监督管理
  对装有符合要求、两年一次校核监测合格、正常运行的在线监测系统排放口,各级环境监测部门不应再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线监测设备不运行的,按国家有关治理设施停运的环保法律法规处罚;对擅自修改在线监测数据的,一经发现,排污许可证不得通过年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或者不按规定与环保保护部门的管理系统联网的,或者虽安装但未尽维护义务致使设施不能运转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排污许可证不得通过年检;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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