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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三)2000年3月1日(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界)后,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排污口;1997年1月1日(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界)后新、扩、改建的火电厂(含自备电厂)排污口;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省级重点污染企业在高炉、烧结、电解工段、旋窑的主排污口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医疗废物焚烧炉的烟气排放口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其它排放应征收排污费污染物的,目前国内通过国家认证并使用的在线监测仪能监测的单烟囱每日排污总量>500kg的排放口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的监测因子为烟尘、二氧化硫、工业粉尘、氮氧化物及特征污染物。其余排污口纳入运行监控系统。
  (四)对排放污水的排污企业,凡日排废水>100吨的排污口,应安装流量计;凡日排废水>200吨或日排化学需氧量>60公斤的排污口,应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因子为流量、总有机碳(TOC)或化学需氧量(COD),各企业可根据自己排放污染物的特征增加一到三项监测因子。
  (五)各地州市安装的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应通过安装智能无线传输系统进入全省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管理系统,并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适时进入全国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管理系统。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底前):
  (一)所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省级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二)2000年3月1日后,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2004年底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三)1997年1月1日后新、扩、改建的火电厂,2004年底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四)符合《关于在重点排污企业逐步安装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通知》(云环控发[2003]133号)要求的烟厂、部分化工企业及7个酸雨控制区城市符合安装条件的企业,2004年底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阶段:(2005年底前)
  持省级排污许可证不属于第一阶段安装条件的排污企业;
  第三阶段:(2006年底前)
  地、州、市考核持地、州、市级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四、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管理系统建设、维护、运营要求
  为便于整个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管理系统的建设及建成以后的正常运行,结合省外经验,对安装在线监测的企业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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