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云环发[2004]348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
长期以来,我省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保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管理通常是依靠每年一次的监测数据,环保执法依据一年一二次的现场执法,由于监督执法不到位,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手段,执法依靠经验和常识,企业投诉,环保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另外许多排污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纠纷后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具有滞后性,不能正确反映当时事故发生和排污的实际状况,给处理污染事故和投诉带来较大困难;2004年是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第一年,由于我省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小,大多数污染企业长年没有进行监测,很多企业都是依靠一年壹两次的监测数据来填报排污申报登记,并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监测手段的不完善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提高全省环境管理水平,巩固达标排放成果,配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强化环境监理,促进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为《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打下基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一)《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第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的火电厂,应装设烟尘连续监测装置;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火电厂和其他地区建有烟气脱硫设施的火电厂应装设二氧化硫连续监测装置;300MW以上机组应装设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第Ⅱ时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火电厂应逐步实现连续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