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省级绿色学校进行检查;
(五)推荐国家表彰的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优秀组织单位、先进个人和园丁奖侯选者。
第六条 地(州、市)、县(市、区)级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设立相应的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
地(州、市)级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绿色学校的评定、命名和省级绿色学校的推荐申报工作。
县(市、区)级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负责地、州、市级绿色学校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七条 鼓励学校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由学校自愿提出。
第八条 绿色学校分省级和地(州、市)级两级命名,
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九条 申请命名省级绿色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地(州、市)级绿色学校称号一年以上;
(二)学校开展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教育活动,且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三)地(州、市)级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测评分达90分以上。
第十条 申请命名地(州、市)级绿色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
(二)学校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两年以上;
(三)学校教师参加过主管部门有关绿色学校知识的培训;
(四)县(市、区)级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测评分达80分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绿色学校申请表;
(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评表或文字说明;
(三)包含上述内容、学校联系方式和工作总结的电脑磁盘;
(四)其他可以说明创建工作的典型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命名省级绿色学校的地(州、市)级绿色学校,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由地(州、市)级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测评同意后统一向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申请命名地(州、市)级绿色学校的学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