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环法发[2003]879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教育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01-2010年)》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01-2005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校 (含民办学校)的环境教育,以推动我省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和云南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绿色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云南省绿色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学校的创建和管理,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根据《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学校,是指在实现其基本教育功能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在工作中纳入有益于环境的管理和教学措施,充分利用校内外有利条件,全面提高师生环境素养,依照本办法命名的各级各类学校(大、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学校的创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绿色学校的创建和评定工作列为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省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立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负责省级绿色学校的评定、命名和表彰工作。
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在省环保宣教中心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全省创建绿色学校活动;
(二)对申报省级绿色学校命名的学校进行初审;
(三)对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进行环境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