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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引起再审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经再审改判的,不再变更原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裁定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非讼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或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行政案件中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第二十六条 驳回起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对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费和其他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十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一条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但申请人自愿放弃该费用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申请人负担的情况除外。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费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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