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九)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 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 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
(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及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上诉的,每件应交纳50 元。
第六条 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 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二)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30 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 元。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 元;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措施的,每件交纳1000 元。
第七条 其他诉讼费用
(一)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执行活动中实际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活动中实际支出的邮寄费,按照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勘验、鉴定、公告、翻译等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根据案件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人民法院自行勘验、公告,没有实际支出费用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四)给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或根据案件需要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交纳;
(五)复制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按实际成本收费;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活动中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收取。
第八条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