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所需的费用;
(八)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一)行政赔偿案件;
(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但对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四)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但对一审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下列两种情况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 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涉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不足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 元,有争议金额的,争议金额不超过一千元的,不另收费,争议金额超过一千元的部分按1%交纳;
(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每件交纳50 元,要求赔偿金额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 元;
(六)以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益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为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50 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