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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当事人适度负担和国家有限补贴的原则,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收费范围及项目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商事、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进行公示催告的;
  (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其他保全措施的;
  (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
  第三条 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因以下事项发生的其他诉讼费用: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补助费等差旅费用;
  (二)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补助费等差旅费用;
  (三)人民法院在执行或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六)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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