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4日)废止

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济政发[2002]17号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监督,实现政府机关廉洁、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来我市登记注册、纳税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在其它领域里的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融资等间接投资;引进国内部门、单位、企业、个人在我市的投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抵制或变相抵制招商引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 因工作失职或为保护本地区或部门利益予以限制,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六条 招商引资中,因不正当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