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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向来济投资企业拉赞助、拉存款、集资、摊派、安置人员及推销商品的;

  (二)违反规定向来济投资企业借款、借物的;

  (三)给来济投资企业强行指定会计、律师、审计、评估、咨询及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险种外,强令来济投资企业投保指定保险险种,或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来济投资企业保险业务的;

  (五)违背来济投资企业意愿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 在办理注册、审批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收受来济投资企业财物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向来济投资企业索要财物,或因索要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滥用权力限制来济投资合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到来济投资企业报销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一)接受来济投资企业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应当交公而未交公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被来济投资企业投诉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四)未经批准在来济投资企业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领取报酬的;

  (五)超越权限为来济投资企业减免税收,或擅自动用财政性资金为企业承担费用的。

  第十五条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泄露有关秘密文件和相关事宜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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