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抵制或变相抵制招商引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 因工作失职或为保护本地区或部门利益予以限制,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六条 招商引资中,因不正当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和外地在济南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来济投资企业)到有关单位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项目流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对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或故意拖延审批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第八条 对来济投资企业收费和罚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罚款标准、扩大收费罚款范围的;
(三)收费罚款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对来济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擅自检查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依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制止、查处不力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