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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对已审批项目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指定代理机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市集中审批以下有关规定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告诫,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一)应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审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二)审批窗口受理后,未经审批中心批准,仍指使窗口审批人员回本机关审批的;

  (三)其他违反市集中审批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条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监督,实现政府机关廉洁、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来我市登记注册、纳税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在其它领域里的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融资等间接投资;引进国内部门、单位、企业、个人在我市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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