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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或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确认其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批、许可、批准、资质认证、核准、登记注册、同意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对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或故意拖延审批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中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获取其他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七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擅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中不按法定范围和标准收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擅自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审批,或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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