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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4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济南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31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济政发〔20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济南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业经2002年6月25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确保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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