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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2)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本人要求在配偶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3)因其他原因不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而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现居住地有居住条件,包括分配了住房或经合法手续自己建房和买房的;在现居住地有稳定的职业和基本经济收入;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居住两年以上。

  (4)户口不在本村的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回原籍所在村居住或工作,要求参加选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必要时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作为选民登记的特例,登记为选民。

  (5)户口不在本村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的国家干部,应(往)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自愿回原籍所在村居住和工作,要求参加选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必要时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作为选民登记的特例,登记为选民。

  (6)不居住在村的乡级以上党政机关下派到村任职的干部,要求参加选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必要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作为选民登记的特例,登记为选民。

  在农村外出务工或全家外出就业的村民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为了满足选举“双过半”(选民过半数以上参加的选举有效和候选人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的法定条件,在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与外出村民多方联系未果的前提下,可有条件地引入“本届选民”的概念,即符合选民条件且进行了本届选民登记的村民。引入“本届选民”概念后,选举即可在“本届选民“的基础上进行。一个村的换届选举是否引入“本届选民”的概念,应从严掌握。如果引入,选举前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并报县级民政局备案。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选民登记在选举日的20日前结束。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后,于选举日的前20天张榜公布。

  2.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多少确定。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治安对象,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必须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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