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家组住院病历评分,同一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组,负责同一等级住院病历的检查评定。检查住院病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调2008年1至9月出院参保病人的住院病历,抽查数量:三级医院30-50份、二级医院20-40份、一级医院10-30份。
3、同一等级的医院互评:由医院医保管理人员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同一等级的医院进行评定。
4、工作小组评议:根据《无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评分标准》对定点医院进行综合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权重的分配为:参保人员评分占20%;专家组评定占20%;医疗机构互评占10%;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分占50%。
5、领导小组评定:根据工作小组评议的定点医院信用等级,经领导小组评定,公示7-10后发文公布。
(三)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两年,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按医院等级将申报信用等级医院划分为三级医院(含专科三级)、二级医院(含专科二级)、一级医院。各等级医院信用等级AAA级为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单位数的前20%,其余按不同比例确定为AA级、A级。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分值最少需在总评分标准的90%以上,若在评定中没有达到AAA评定标准的,可以缺位。
四、监督管理
(一)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与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定点诊疗范围、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激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服务,促进信用等级低的定点医疗机构以更高的信用等级为目标,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
(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诚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诚信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用等级、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罚。
1、发生三次以上有效投诉事件不积极补救的;
2、侵害参保人员利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形,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被降低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可恢复原级别。被取消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
(三)经评定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1、被评为AA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发放无锡市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标牌,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布,连续两次获得AAA级的医疗机构,列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诚信单位。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宣传AAA级定点医疗机构。对AAA级信用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主要以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为主,医保经办机构简化审核程序,除有举报及发生医患纠纷外,原则上两年内可以免于检查。年终结算时全额支付5%的年度考核费用。
2、被评为A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发放无锡市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标牌。采用自我管理和医保经办机构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原则上按照门诊处方及住院病人30%左右的比例抽查。督促其对本单位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分析,自觉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督促定点单位定期检查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维护的准确性。年终结算时全额支付5%的年度考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