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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方案

  1、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以及税务机关准确的回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市区范围内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准确、完整、清晰地在回寄信封封面填写本人姓名、有效联系地址、邮编,邮寄至“徐州市解放北路八号楼徐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解放路服务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窗口(邮编:221005)。”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贾汪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应邮寄到相应的本辖区办税服务厅自行纳税申报窗口。
  2、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将已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邮寄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
  3、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应将纳税人邮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一份加盖申报受理印章后,及时回复给纳税人留存。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流程
  1、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本人签字确认后可交至徐州市地税局各个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窗口受理人员。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贾汪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到相应的本辖区办税服务厅自行纳税申报窗口办理。
  2、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不涉及办理补、退、抵税款的,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纳税窗口受理人员受理后,经核对无误,应将其中一份已加盖申报受理印章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留存。
  3、纳税人申请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已填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与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受理人员,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依法征收税款、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后,将其中一份已加盖申报受理印章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留存。
  4、纳税人申请退还、抵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已填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完整准确的全年个人收入资料、纳税资料和完税凭证等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一并交与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服务窗口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应及时转交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退税、抵税的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还、抵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三)受理纳税申报表后的处理
  按照省局的要求,纳税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征收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后,应及时录入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信息1.3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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