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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受城镇退役士兵,不得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完成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单位,要在2008年7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写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报告,并按照1名退役士兵8万元的标准,于10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人数不得超过安置计划的50%。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为城镇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待安置期从到安置部门报到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和使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关心。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关心和扶持。对愿意参加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优惠政策。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着眼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安置任务不能圆满完成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由此造成不稳定因素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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