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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及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继续采取政府指令性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今年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并在6月底前下达,确保全市10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考试考核与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选择进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省、市下达的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继续实行文化考试、档案考核,公开选岗,从高分到低分录用的原则安置。经考试考核未能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企业单位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做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技能,提高自我就业能力。培训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定期为退役士兵举办“双向选择”就业洽谈招聘会,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平台,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多种方式就业。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要求,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2008年12月底前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今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的2年期满义务兵为2万元,城镇复员士官在2万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转业士官每人3.2万元。其他县(市)、区按照上级规定和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对筹措资金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市里依据自谋职业人数、比例及应发金额给予适当补助。要切实维护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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