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释明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释明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5月31日第15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官对民事诉讼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提高诉讼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民事诉讼释明指南,供民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参考适用。

【行使释明的原则】

  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释明应遵循中立、公开、适当行使、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 释明的内容一般限定于解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三条 法官释明应使用规范、通俗易懂的语言。

【释明的范围】

  第四条 诉状中所列当事人存在瑕疵,如诉讼主体不适格、单位名称有误等,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存在瑕疵情况及要求其变更的具体要求。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纠正的,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应向被追加的当事人说明法院追加理由及其权利义务,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官应向原告说明其放弃诉请的后果。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时,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或有歧义,法官无法理解其本意时,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发问,让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讼主张陈述清楚。但释明应以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能影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理。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充分,即当事人因对法律理解不够而造成不能充分提出诉讼主张。如诉讼请求应一并提出而只提出部分,且可能产生失权后果的,法官应当进行释明;如可以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而少提或只提一个的,法官可以进行释明。法官的释明,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告知其法律具体规定。释明后,当事人补充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如果经法官释明当事人在理解法律上并无障碍,当事人仍维持原诉讼请求的,应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进行裁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