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进入科创中心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国家、省关于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优惠政策;
(二)享受市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在同等条件下,孵化企业和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在孵企业和项目,经申报评审,可获得市科技孵化资金扶持;
(五)留学归国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领办企业及未就业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享受“一年免二年减半”的房租优惠,并优先获得有关项目资金扶持;
(六)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在孵项目,给予一定的房租优惠;
(七)入驻科创中心孵化基地的企业,在孵化期间(5年以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经济开发区可从其财政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预算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100万元建立孵化创业种子资金,用于支持孵化企业和科创中心发展。孵化创业种子资金可采用无偿资助、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形式,支持孵化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孵化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科创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技术标准,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申报省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与产品认定等;
(二)帮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企业需求,组织参与相关技术交易活动;
(三)为企业提供战略咨询、信息咨询和创业辅导;
(四)协助企业引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培训;
(五)协助解决入驻企业在研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协助企业办理验资、工商注册、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进入科创中心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孵化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孵化产品的技术水平资料,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