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加购房补贴支持,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前,对城乡居民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属于首次购买的,受益政府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90%的一次性补贴;非首次购买的,受益政府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在旧城改造中推进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货币补偿后在市区异地购买商品房的,享受被拆迁房屋等额面积的契税补贴优惠;购买住房两年以上再转让的,缓征营业税及附加税。
七、鼓励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前,凡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一间以上商业用房的农村居民,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登记为城市常住户口,并与城市居民在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就医等方面同等享受待遇。
八、启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配建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市区低保家庭的住房问题。
九、优化开发环境,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购买各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入户配套,应按章合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十、缓征开发项目部分费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内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体建筑,企业应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可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前征收。
十一、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调整房屋的套型结构。在建项目经批准后,可对房屋套型设计作必要调整。
十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广告管理和商品房合同管理,规范商品房价格。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综合验收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及时做好房屋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服务,涉及房地产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实行部门联动,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帮助和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履行土地出让约定和其他相关约定,加快房地产项目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