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2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地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二、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三、凡在本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劳务派遣公司等都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在统筹地区内注册、在统筹地区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注册地参保;已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参保,凭参保证明,可不再在注册地参保。
四、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各统筹地区应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不建个人帐户”的原则,建立农民工住院医疗统筹,基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费按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2%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的参保缴费手续办理和停保复保处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其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