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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济政办发[2008]4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低保居民基本生活不因食品价格上涨受到影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局每月初向社会发布上月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和食品价格指数。当食品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时,启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价格补贴发放范围是全市城市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四条 发放标准。我市食品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以后,每上涨1个百分点,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向城市低保居民发放食品价格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0.9元的标准向农村低保居民发放食品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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