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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中小学教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怀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七条 教师申请辞职的和教育部门辞退教师的,按辽宁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教师的行政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
  第三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二)故意或经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七)其他应予惩处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师连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30天,本人能自动返校并承认错误的,学校可准其继续工作,但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教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区教育系统擅自调笔试非教育系统人员(包括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回,对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给予教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学校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教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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