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工资协议,应当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工资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1式3份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工资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工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协议文本15日内依法对工资协议的签订主体资格、工资协议内容和签约程序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送达工资协议签约双方。工资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异议的,协商双方应当按照签订工资协议的程序,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工资主管部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工资协议自行生效。
上一级工会对工资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核期内向工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自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有权查阅工资协议文本。
第二十四条 工资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职工和企业双方可以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见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与职工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工资协议。
企业应当建立监督检查组织和制度,对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部门可以对工资协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工资协议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提出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工资协议的要求:
(一)订立工资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变化;
(二)订立工资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工资协议的一方,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