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调整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暂行收费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2]161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劳动人事局(处)、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暂行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安全卫生
检测检验暂行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程技术监督检测,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按照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发出的“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和宁劳人护字(1990)321号文件划分的工作范围,根据国家职业卫生工程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的监测,分级与评价,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和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费。但不得与卫生等有关部门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检测检验所收取的检测属国家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支出主要用于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试剂、器皿的购置,检测用房的租赁、技术培训、劳保用品、检验补贴,以及与检测检验工作有关的业务开支。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受检单位职业卫生检测检验费用的支付:事业性单位支付的检测检验费用在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测检验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 检测检验单位要建立健全检测费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据,按规定标准收费。要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