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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不在同一市区或距离较远,检验人员往返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受检单位支付。需检验单位派车,受检单位按收费标准交付出车费。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及时交纳检验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和拖延,接收费通知15日内,拒付或拖延者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检验单位在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15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超过15日,每拖延一日,受检单位可少缴纳检验费用的1%。

  第十二条 凡国家对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凡属新增加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项目,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应按要求进行测算,提出拟收费意见,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接所分管的具体业务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一)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常规检验

 

 

1

桥、门式起重机:

 

 

起重量≤5吨

240



起重量6~10吨
  

260



起重量≤15吨
  

300



起重量16~32吨
  

340



起重量≤50吨
  

380



起重量≤80吨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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