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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调整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
(宁劳人(护)字[1991]378号)


各行署、市、县(区)劳动人事、物价、财政局(处、科),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

  为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由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对起重机械实行安全认证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对受检单位实施收费。为统一收费标准,我们参照兄弟省、市的检测检验收费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原电梯检验收费仍按宁价非字[1989]36号执行),现印发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起重机械
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实施细则》,保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或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均可按本办法收费。

  第四条 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的支付: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 检测检验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负责。具体内容和方法,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进行。

  第六条 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是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专门从事专业技术检测检验的公益事业单位。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属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属国家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支出主要用于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检验用房的租赁、技术培训、劳保用品、检验补贴,以及与检验工作有关的业务开支。年终结余部分经同级财政批准,可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第七条 检测检验单位要建立健全检验费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标准收费。要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检验单位按照年度检验计划的安排,应在检验前通知受检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如;备齐有关辅助工具、载荷试块(需做载荷试验的)、随机技术档案资料、设备清扫等.并安排司机和辅助人员。如因受检单位的原因致使检验人员到达现场不能开展工作或停工,受检单位应按相应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30%交纳误工费。

  第九条 新安装、改造或大修的起重机械,其安全技术检验费及有关费用,由承担安装、改造或大修的单位交纳;事故鉴定、仲裁定性检验,其检验费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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