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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调整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调整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61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国民经济和工业现代化高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安全生产监督的责任日显重要。为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将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监察、检验管理工作职能划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费主体发生变化,加之新的特种设备检测需要的检验检测技术的科技含量和手段越来越高,现行的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关于申请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函》(宁质技监函[2003]49号),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93号)的有关规定,在对我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进行成本测算后,召开专家论证会和企业座谈会进行广泛的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我们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并制定和调整了我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请执行。
  本通知自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正式标准。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锅[1991]233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宁劳人护[1991]378号)、《关于宁夏电梯安装检验、年度检验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非字[1989]3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暂行收费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2]16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以及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业务,均可按本办法收费。

  第三条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现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第四条 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格审查认可,在授权的范围内按分工开展检验,对同一被检单位,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开展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擅自超范围检验检测并收费。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检测业务时,不得收费。否则,受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上级部门下达抽检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任务;

  2、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检验;

  3、不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束后,必须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明细列表,并经受检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收费。

  第七条 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检验检测,减半收费。

  第八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包括到现场检验由被检方负担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专户,其中:锅炉检验收费、电站锅炉检验收费、进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锅炉水居分析收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验收费、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罐车检验收费、气瓶检验收费、压力管道检验收费、理化金相试验收费、设计文件鉴定收费纳入预算,其它纳入财政专户。施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重复检验收费,不检验只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本单位收费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数量、收费金额、支出项目、支出费用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收费标准和检验周期向被检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1、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收费标准  D(t/h)

项目

D≤1

1

2

4

6

D>10

1

定 期 检 验

全面检验(元/台)

200

250

350

450

450+20×(D-4)

2

运行检验(元/台)

按同容量锅炉全面检验费的0.6倍收取

3

水压试验(元/台)

按同容量锅炉全面检验费的1.3倍收取

4

水处理设备检验(元/台)

(在用检验)

100

150

200

5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元/台)

锅炉(按产品出厂价的%)

1

0.8

0.6

水处理设备

按水处理设备(包括电器部分)出厂价的5%计收

6

安装监督检验(锅炉购置价的%)(元/台)

1

0.9

0.8

0.7

7

重大维修、改造质量监督检验

(修理改造费用的)(元/台)

2.5%

2%

单台监检费用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8

化学清洗效果检验(元/台)

按同容量锅炉全面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9

强度校核(元/台)

D≤6t/h,每台200元;D>6t/h,每台260元

备  注

1、锅炉容量(D)单位为吨/小时(t/h),热水锅炉容量按每0.7MW折算为1t/h蒸发量;

2、表中所列为工作压力≤1.25MPa的锅炉收费标准,工作压力>1.25MPa的锅炉加收50%;

3、修理改造费用包括材料费、工程施工费;

4、水压试验使用被检单位的试压设备,收费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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