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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永定城区房地产开发等房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永定城区房地产开发等房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政函〔2007〕198号)


永定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根据《张家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永定城区房地产开发等房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永定城区新开发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含安置房),必须按照“五高”(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和“四化”(规模化、集约化、园林化、社区化)的要求严格把关,凡是老城区不满50亩、新城区不满100亩的房地产新开发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标准,对永定城区有关房屋建设项目迅速开展一次清查,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一)虽然已办完规划、征地手续,但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安置房建设,一律停止审批。

  (二)虽然经过市政府同意,但目前未确定选址或拟选建设地址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停止审批。

  (三)虽然经过市政府同意,已确定选址但尚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对其规划设计方案要重新按新要求、新标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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