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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通告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通告
(张政通〔2007〕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现将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以下简称“两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如公安、税务等),全市范围内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自2008年1月1日起依法启用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新版“两证”,此前领取的“两证”,一律缴销作废。

  二、凡在本市境内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及本通告的规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全市各类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相关证件表明身份,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件载明的执法类别依法履行职责,否则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市监察部门、市政府法制办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四、严禁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无证执法,严禁聘请临时人员执法,严禁转借、伪造、骗取、涂改、非法印制“两证”,严禁利用“两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两证”每三年换发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收回证件,并送交发证机构予以注销。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发证机构报告,发证机构应当补发新证,并根据实际情况注销原证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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