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的体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并对财力薄弱的区、县予以补助和支持。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并及时足额拨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统计和定期公告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督导
第五十条 本市对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第五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下列情况进行督导: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状况;
(五)素质教育实施情况;
(六)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七)其他依法需要督导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以督导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公报、通报、表彰制度,并将督导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和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意见书,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