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7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督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本市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第三条 本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建设,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六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市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