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陵源区犀牛寨居民安置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张政通〔2008〕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武陵源区犀牛寨居民安置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犀牛寨居民安置区建设项目用地于2007年12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138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用途为住宅建设项目用地。
二、犀牛寨居民安置区建设项目需征收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河口村辖区土地0.7942公顷(11.913亩),具体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犀牛寨居民安置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张家界市征地补偿标准》(张政发〔2001〕13号)、《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和《张家界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张政办发〔2007〕6号)规定执行,其中征地补偿的年产值标准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发〔2005〕38号)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即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给被安置人员。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禁止抢插、抢种、抢栽树木和各种农作物等,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五、在征地范围内有坟墓者,请其直系亲属持有关资料和村(居)委会证明到征地补偿登记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限内签订迁坟补偿协议,并自行将坟墓迁移;逾期未迁或无亲属认领的,视为无主坟,由建设单位作深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