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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失效]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五份。
  (五)国家有关部门近期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环保评估验收报告复印件各五份。
  (六)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申报时应同时备齐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相关认可证书。

第五章 认定和申诉程序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审核的程序:
  (一)新申报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申领《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报认定的材料。由各地、州、市经 贸委(经委)初审后上报省认定委办公室审核,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发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二)已获认定证书的企业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后,须持原认定证书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以及书面申请报告各五份,按认定申报程序办理换发认定证书的手续;原认定的产品、项目发生变更 ,按新申报认定办理。原认定证书遗失、损毁需补办的,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书面申请报告各五份,按认定申报程序补办。
  (三)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应当场或在收到申办材料后5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认定的企业需补齐的材料。
  (四)省认定委办公室在收到申报认定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作出认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和省认定委办公室认为需要到现场查验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认定时限内。认定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认定的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其处置时间不 计算在送达时限内。
  (五)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持认定证书和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省认定委办公室提出重新认定的要求,并提交申请重新认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省认定委办公室在收到申请重新认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的结论。企业对重新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省经委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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