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省认定委的日常工作和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由经贸委(经委)牵头,会同同级税务、财政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省认定委办公室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中,视情况可邀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重大和特殊的认定事项须提交省认定委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报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产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
(二)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见附件2)及 以后有关新的文件规定。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四)申报认定的产品、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
(五)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和标准。
(六)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
(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和仓储场所,符合所在地 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
(八)申报认定的企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开展清洁生产。
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一年后申请认定的工业企业,应已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章 申报认定的材料
第七条 申报认定须备齐以下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面申请报告五份。
(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请表》(附件3)一式五份。